一、依據:
107年9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(四)字第1070114123B號令修正之「大學辦理產業碩士專班計畫審核要點」。


二、目的:
教育部為促進學用合一,有效支援國內產業發展及升級轉型,鼓勵產學共同培育所需之高階技術或創新及跨領域人才,由企業與學校合作提出開課計畫申請,經教育部審查通過後辦理產業碩士專班,增補企業所需之碩士級人才,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。


三、修業年限:

  • 依大學法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年限為1~4年,惟依計畫性質本班修業年限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。
  • 學生須修滿規定學分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,方可畢業。
  • 就學後如因非自願性因素暫時休學,須經合作企業及學校同意後,得展延培訓期限至多一年,並應完成換約手續。延長修業期間無合作企業補助款,學雜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。


四、修業規則:

  • 臺科大應於每學期結束後,將學生之各科成績彙送企業參考。
  • 企業應於徵得臺科大同意後,要求學生共同商定論文研究方向、選擇指導教授及定時彙報學習進度。
  • 學生於培訓期間修習課程之規劃,應符合企業之發展遠景。
  • 學生於培訓期間不得有損及企業之行為舉止。
  • 學生依本專班規定完成學業後,由臺科大視指導教授所屬之系所,授予相對應之碩士學位。


五、協助專班:
電力電子、工業4.0科技、AI跨域應用。